歐洲共同體歐盟委員會2006年6月2日發布了關于利用非原生產的及本地不存在的水產業種類的理事會法規提案。內容涉及水生生物、包括魚、甲殼類水生物及其哦他無脊椎動物和水生植物。
法規提案提議在歐盟成員國后面建立一種適合于水產業引進非原產地的種類的許可證制度。根據本措施提案,所有引進非原產的種類,或某個地區當地缺乏的原產種類的計劃都必須提交國家咨詢委員會批準,咨詢委員會將決定擬議引進是否是“常規的”即來自分類為低風險的)。(或通過應用減輕風險的措施或技術可以減少到低風險的)將準予一種為期五年的許可證。該提案要求對非常規引進實施檢疫措施,并且同樣還規定了許多要求,包括:實驗性放養、緊急情況計劃、監控、以及國家注冊的保存。
提議規范水產業引進非原產的種類或當地缺乏的原產種類或當地缺乏的原產種類,以防所引進的水產品種類可能對周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盡管非原產的種類在歐盟的水產業發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情況下此類引進對生態系統具有負面的影響,并且造成生物多樣性的重大損失。
法規提案擬批準日期2006年末,擬生效日期將在歐盟官方內公布后20天,提意見截止日期自發布日期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