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1號,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出食安輸發第0531003號通知:根據《食品、添加物的規格標準的部分修正件》(2007年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06號),食品中作為“不得檢出”的農藥等的成分的硝基呋喃類指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及呋喃它酮。因此,對2007年3月30日食安輸發第0330001號(最終修正:2007年5月23日食安輸發第0523001號)進行如下修訂:
1.對象食品
印度產養殖蝦及其加工品(僅限于簡易加工)
印度尼西亞產養殖蝦及其加工品(僅限于簡易加工)
臺灣產養殖鰻及其加工品
中國產鰻及其加工品
中國產養殖河豚
越南產養殖鰻及其加工品
越南產蝦及其加工品(僅限于簡易加工)
2.檢查的項目及檢查的具體理由
硝基呋喃類修改為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及呋喃它酮。
此外,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及呋喃它酮各自的代謝物:1-氨基海特因、3-氨基-2-惡唑酮及AMOZ為分析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