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概念的使用在加拿大已經有將近30年的歷史,現階段加拿大已經擁有3600多個有機農場,共有50多萬公頃土地用于種植有機作物,800多家加工企業從事有機產品生產。2003年,加拿大出口了價值6300萬加元的有機產品到世界各地。但是,除了兩個省級有機產品規范體系外,加拿大尚未制定有機產品的聯邦統一規范。
隨著全球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的認可和推崇,為滿足越來越多的貿易伙伴國的“對等有機規范體系要求”,加拿大已經行動起來,積極加入世界有機產品規范體系行列,推動本國有機產品規范體系的構建。經過十幾年的努力,2006年,《加拿大有機產品法規》在加拿大公報正式公布,加拿大進入為期兩年的有機產品規范體系建設轉型期;到2008年12月14日,《加拿大有機產品法規》將全面對其本國和進口伙伴國有機產品實施。
加拿大將在2008年12月14日以前與貿易伙伴國進行有機產品貿易談判,在加拿大新的有機產品規則基礎上與這些國家協商確定新的有機產品貿易條件。至今,加拿大已經與美國開始談判,還與新西蘭和瑞士等達成談判意向。同時,鑒于新的有機產品法規規定有機產品認證實行“第三方認證”原則,加拿大將陸續評估和確認一些認證機構的認證資質,同時建立制度對這些認證機構的認證進行監管。
加拿大《加拿大有機產品法規》2007年12月14日正式推行后,加方將拒絕沒有通過相關認證的產品進口,也不許這些產品在加拿大進行省際貿易。加拿大是我國有機產品出口的重要市場,也是一個極有潛力的市場,我們應該抓住加拿大有機產品進口規則處于轉型期的有利時機,積極與加方開展有機產品“等同協議”談判,爭取實現兩國間有機產品互認,為我國有機產品出口加拿大奠定基礎、搶占先機。
《加拿大有機產品法規》首先確定了有機產品新管理機制。確定加拿大食品檢驗局為有機食品管理最權威機構。《加拿大有機產品法規》2008年全面實施后,食品檢驗局有機食品辦公室將全權負責與國外政府的有機產品互認或者“對等”協議的簽訂。現有的所有認證機構將受到加拿大食品檢驗局檢驗,在確定其符合相關標準后,加拿大食品檢驗局會與其簽訂協議,認可其有資質為有機產品提供獨立第三方認證。按照新規定,加拿大食品檢驗局有權取消第三方認證機構的資質證明和第三方認證機構所做認證。
加拿大現有的有機產品原則(Organic Principal)和管理標準將在改進的基礎上成為強制性原則標準,同時,加拿大將設計統一的有機產品標志,得到認證的企業可以自愿使用。只要符合加拿大標準,國外進口的有機產品也可以用加拿大有機產品標志,但必須注明來源國以避免消費者對產品原產地產生誤解。
新規定還按其有機成分含量不同對有機產品進行了分類,在符合加拿大對所有有機產品適用的標準和質量法規的前提下,有機成分95%以上的產品,一般指新鮮初級農產品,可以得到有機產品認證并有權使用加拿大有機產品標志。有機成分在70%到95%的產品經過認證可以稱有機產品,但必須在自己的聲明中標注有機成分確切含量,而且不能用加拿大有機食品標志。而有機成分70%以下的由多種成分組成的產品不能使用“有機”字樣,只能把有機成分在成分說明部分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