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會員國所遞交的年度報告發表的報告,歐盟執委會指出,各國所遞交的報告質量并不符合要求,以致執委會無法根據現有的信息對歐盟船隊捕撈能力過剩的問題做出有效的結論。歐盟名義上的捕撈能力在2006年持續以緩慢的速度減少2%~3%。然而,這遠少于針對某些重要的商業種類要達成漁業持續管理所應大幅減少的數量。由此可見,限制捕撈的成果并不明顯,有必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以確保達成目標。
歐盟所發表的報告指出,其會員國已普遍實施管制漁船數量的制度,并嚴格設定捕撈能力的上限。此外,在2006年底以前,多數的會員國已實施整合的信息技術系統進行漁業管理,以協助克服船隊管理單位分散的問題并加強國家的漁業管理。
依據現有的信息評估,歐盟執委會相信目前穩定進行中的捕撈能力削減規模不足。考慮到持續的技術提升會抵消捕撈能力削減的效果,及歐盟許多漁業(尤其是底棲漁業)資源不足,捕撈能力還需要進行實質性的削減,以達到持續發展的水平。執委會相信在歐盟執行分級限制捕的制度以及在國家層級減少捕撈能力提供補貼并落實執行,能夠使歐盟船隊捕撈能力得到有效的削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