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許多歐盟進口商已經要求越南水產品出口商延緩裝運,或者直接取消訂單,這給越南出口商造成重大損失。
歐盟國家的公共債務危機使得這些國家的商業銀行收緊以及限制貸款條件。這導致歐洲進口商不得不削減訂單或者跟越南出口商協商降價。歐盟市場的縮小,對越南很多企業造成極大恐慌,因為歐盟是越南的主要水產品出口市場。
在特定海洋和海岸棲地如珊瑚礁、海綿海草床和其它瀕危、特殊棲地設立自然保護區或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MPA)無疑是必要的。
據聯合國統計截至2010年全球約有5,000個海洋保護區占全球海洋0.8%。生態適用期刊2003年2月份報導,海洋保護區內各種大小的平均魚類生物量和多樣性都比設立保護區以前增加許多。至于有無顯著的「溢出效應」(spilling effect)來豐富保護區外圍資源,尚無法判斷。
(一)保護區宗旨
海洋保護區目的在保護特定區域內的生物、非生物、文化或歷史資源。隨法律定義和推動者不同,保護區的海洋區域類型、保護程度亦多不同。例如美國有不到1%水域屬于禁漁海洋保護區,其它則允許有限度活動。保護范圍可以從航海、鉆探、采礦、漁具類型、漁季、捕撈能力和捕撈限額等選擇性限制,到海洋生物采捕和沿岸采礦的全面禁止。觀察和研究活動一般是不受限制。
海洋保護區很少透過漁業與保育團體之間的對話來設計或實施,兩者間少有共識。漁民、執行單位與保育人士對保護區的目標和結果的誤解甚至沖突,會影響保護區的范圍和性質的選定、實施和執法。
雖然海洋保護區通常被描繪成生態系統管理的一部分,卻往往只設計成或在執行時排除人類活動,反倒不利有效管理和實現預定目標。在某些保護區漁民被迫離開傳統漁場,卻允許石油工業進行石油天然氣的鉆探和采擷。又例如印度近海設立海龜保護區,剝奪了當地手工漁民唯一謀生可能,導致抗議活動甚至有許多人自殺。
(二)漁民文化危機
1997年關島設立五個海洋保護區,查莫洛原住民被迫離開傳統漁場,無法在安全環境教導下一代捕魚技術,從而產生文化危機。海洋保護區設立之前,漁民主要在西岸背風面和南岸沿海捕撈,保護區成立后不得不搬遷到陌生危險的水域。美國國家職業安全和健康研究所(NIOSH)的研究報告提出證據顯示,2001年海洋保護區的執法使關島沿岸原住民被迫在東岸迎風面漁撈,溺水風險增加了一倍多,原住民在東岸的溺水事故死亡比例從1986至2000年間的20%提高到2001至2009年的63%。據夏威夷大學研究,關島漁民極力反對保護區進一步發展,但官方聽證會上卻未曾聽聞該項主張。關島漁民合作社在2008年已經表明反對研擬中的海洋保護區,其范圍包括最北的三個島嶼周圍水域和最深的馬里亞納海溝。該合作社認為關島水域將因此受到影響。
美屬薩摩亞的禁漁海洋保護區“玫瑰環礁”(Rose Atoll)同樣造成當地漁民被迫與傳統漁場切割。
海洋調查國際理事會(ICES)海洋科學期刊(Journal of Marine Science)2009年第66期報導,海洋保護區的規劃、實施和管理,不僅應重視生物和海洋問題,社會、經濟和體制等人的因素也會對保護區的執行結果造成影響。
(三)關心漁民
關島的案例顯示設立海洋保護區時必須有對社會和對人的敏感度,并且一定要與地方漁民進行真誠協商。在設立海洋保護區的各個階段─咨詢、設計、實施和監測,要特別關心歷史和當前人類活動的價值,如太平洋群島有所謂“習俗性交換”(customary exchange),系屬社經發展的結果,并非商業也非休閑漁業。此外,手工漁民造成的生態影響相對較小,應該容許其繼續在保護區捕魚。(來源:中國鰻魚網)